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研究,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发挥好气象防灾减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