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灾害预防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