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建立统一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和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作业人员、作业装备和作业基础设施。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安全高效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