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