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灾害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情以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应急联络、灾情调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