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