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灾害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性质特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将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