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灾害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