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