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灾害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