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灾害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适时更新,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