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促进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志愿服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权益。鼓励社区完善志愿服务回馈制度,支持志愿者以志愿服务时长换取一定的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星级认定、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养老、就医、教育、公共交通、旅游、就业等方面的优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