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发展基金捐赠。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业务范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