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促进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资金;(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其他合法来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依法加强对志愿服务的财税政策支持,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