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资金;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依法加强对志愿服务的财税政策支持,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