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三十一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等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购买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