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有较大安全风险;

(二)连续一个月以上提供志愿服务;

(三)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