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一)有较大安全风险;(二)连续一个月以上提供志愿服务;(三)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五)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