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自主决定志愿服务内容、确定志愿服务对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下列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论政策宣传宣讲;

(二)乡村振兴、兴边富民、美丽中国建设、健康中国建设;

(三)济困解难、扶弱助残、扶老爱幼、救灾援助、卫生健康、支教助学、文化惠民;

(四)邻里守望、信访矛盾化解、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流浪救助、心理疏导、平安建设;

(五)科普、文化、文艺、精神文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育健身、自然教育。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军烈属和有特殊困难的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