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共同治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