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组织推动力度,持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标准,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机制。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