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组织推动力度,持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标准,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