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实行分类处理,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