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