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

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