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统筹协调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