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共绿地养护单位进行管理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枯树、残枝和废弃物等杂物;(二)花坛、绿地、树穴靠近边沿部分的土面应当低于侧石,余土及时清除;(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