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公共绿地养护单位进行管理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运枯树、残枝和废弃物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靠近边沿部分的土面应当低于侧石,余土及时清除;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