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明确招牌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管理规定应当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对招牌设施设置违反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对招牌设施设置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