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节 城市照明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照明应当统筹兼顾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与区域功能相适应,与街区历史风貌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边景观和市容环境相协调,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的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