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五条有效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选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及花坛、花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且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置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应当美观,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当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临街一侧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予以改建。保护性建筑等有特定保护要求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