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四条有效需要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街道综合整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