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第八十八条有效追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一)给予批评教育;(二)责令限期改正;(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五)给予处分;(六)决定撤销职务;(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