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第八十九条有效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