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追究被监督机关的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成限期自行纠正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

(五)责成限期自行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