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七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一般应当包括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办理期限等内容。审议意见中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的,应当分别形成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