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对人民政府相关监督议题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政府市长、区县(自治县)长办公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监督议题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