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七十二条有效对人民政府相关监督议题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政府市长、区县(自治县)长办公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监督议题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