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