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九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认为需要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调查的,由主任会议责成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无法查清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中止审议、继续调查或者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