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