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七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撤职案,由其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