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六十三条有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查明事实、调查结论、结论依据、处理建议以及是否终止调查工作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