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工作人员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