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五十六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或者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