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月底前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运用,建立健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等情况的通报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