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十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应当依法启动督促纠错程序或者纠正、撤销程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