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程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会商协调、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
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同一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经过沟通仍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分别或者联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同一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经过沟通仍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