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常委会将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等所有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