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