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三十七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