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议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