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议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