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研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