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性事项的,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其他事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报告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