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