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报告并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